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9 15:00:03    浏览次数:12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2月15日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促进全民阅读,应当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阅读能力,提升公民阅读质量,传播有益于公民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阅读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家重点扶持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全民阅读工作,重点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加大对城市社区、农村地区等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全国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全民阅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阅读工作,制定全民阅读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务院教育、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阅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和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阅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阅读理论研究,促进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

第九条 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精品出版物、原创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优秀出版物的出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优秀出版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推荐的优秀出版物优先纳入各类全民阅读设施的采购目录。

国家加强民文出版译制工作,支持民汉出版物互译、民汉双语出版物和民文出版物的出版、推荐工作。

第十条 国家应当加强和完善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书报亭等发行单位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中发挥作用,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满足公民多元阅读需求。

第十一条 国家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各类全民阅读设施,支持和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免费开放和运营、阅读指导和服务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书屋、流动站点、公共阅报栏(屏)以及基层综合文化中心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并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居民生活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阅读设施配套建设,加强数字化阅读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阅读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全民阅读设施主管单位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类全民阅读设施标准化、资源正规化建设,保证阅读资源的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加强阅读推广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开展阅读流动服务,不断提高阅读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书屋、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公共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阅读需求,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阅读活动和指导培训。

全民阅读设施应当规范挂牌及标识使用,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段。

全民阅读设施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应当执行相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农家书屋的管理单位为所在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设立阅读室、公共书架或其他阅读设施,并鼓励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车站、机场、码头、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医院、青少年阅读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以及列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向公众开放的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室)、科学与专业图书馆、民办非企业阅读场所及其他阅读设施承担或者参与全民阅读服务。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积极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辟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行政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定期举办全国性的全民阅读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书展、书市、文博会等相关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育和巩固各类书香品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阅读活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阅读推广人队伍,鼓励和支持教师、公务员、大学生、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组织开展面向各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专业阅读推广机构并提供公益阅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出版物和设施质量的基础上对全民阅读给予捐赠、赞助,并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9月28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免费阅读指导服务。  


第三章  重点群体阅读保障

第十九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和未成年人阅读分类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加强培养其阅读兴趣、阅读习惯和阅读能力。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阅读权利方面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保证其获得必要的阅读资源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等提供阅读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国家鼓励幼儿园开展与学龄前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着力培养阅读兴趣。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学龄前儿童阅读室为开展亲子阅读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